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