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