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组织垂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二级保护区和四方井水库水域的准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