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水源保护宣传牌,在四方井水库重点部位设置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宣传牌、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