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