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