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工作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