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工作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