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市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实现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医疗保障服务全覆盖。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便利可及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服务,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群团组织办理相关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将相关经办数据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共享。
本市推行新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方式,通过“一网通办”等实现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