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能力提供对罕见病的诊疗服务,市医疗保障部门保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罕见病用药支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罕见病的诊治、研究和用药保障,以满足患者医药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