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诊疗能力提供对罕见病的诊疗服务,市医疗保障部门保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罕见病用药支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罕见病的诊治、研究和用药保障,以满足患者医药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