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四章 医疗保障医药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本市在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托医保大数据创新实验室平台等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医药企业间的数据合作利用机制,强化数据在创新药品研发、临床诊疗、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等场景中的应用。本市支持将创新性强、疗效确切、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纳入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