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设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