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体系建设、基金运行、医药管理、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