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五)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