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十七条有效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连续参保的人员,自下一年度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非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者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参保,在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家和本市对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缴费、待遇享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