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及在本市的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