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数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在数据标准规范统一、数据安全可信流通、算力资源合作发展、数据市场一体化、数字经济统筹协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加强协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