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本省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为数据汇聚处理、流通交易、开发利用以及安全治理等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省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数据基础设施,探索建设数联网,推进数据流通技术研发和集成应用,推动建立可信数据空间,为数据共享、开放、交易提供安全可靠环境。

省数据、通信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部门应当优化算力布局,推进全省算力网建设,加强省内算力协同,推动算力与数据、算法一体化应用,促进算力与绿色电力融合,统筹推进算力发展与安全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