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七章 数据安全第六十三条有效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各数据处理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数据处理全流程安全防护,实行重要系统和数据的容灾备份,保障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