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网信部门依法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通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