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可以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数据跨境传输合规指引等,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