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展改革、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数据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