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条有效省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数据流通交易体系,统筹推进数据安全高效流通交易,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数据流通交易相关标准、规则,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鼓励、支持个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合作、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