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十九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能够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重复收集、多头收集。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数据采购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