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权益第十七条有效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一)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二)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自身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三)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