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和管理市公共数据平台,区、江北新区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和维护本区域公共数据平台,并与市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公共数据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整合归并至公共数据平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机制,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现数据资源目录全域性、动态化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与国家、省数据平台双向联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