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运维的要求,统筹建设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推进算力以及人工智能训练推理平台的集约建设,实现共性组件、算法、模型等统一集成部署,并将智能中枢共性能力纳入数字资源共享清单。
本市按照统一架构、统一用户体系、统一门户、统一数据资源池的要求推进“一部门一系统”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以及运营、信息化服务采购(含数据采购)等,应当纳入本级政务信息化统筹管理。数字资源共享清单中已有的内容,不得重复建设和采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