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国有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其他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管理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