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库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大坝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一)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线以外五十米内的地带;(二)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线以外四十米内的地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