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危害水库安全。

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