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工矿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