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燃气设施建设或者燃气设施抢修,致使燃气设施建设或者燃气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二)扰乱燃气生产、经营秩序,致使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三)公然侮辱、殴打履行职务的燃气经营工作人员的;(四)阻碍燃气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