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