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方案,并报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