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