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燃气,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