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发生燃气泄漏等威胁公共安全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燃气,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