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