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执收管理第九条有效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委托执收非税收入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执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