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执收标准,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