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