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组织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