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项目设立和执收标准、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实行专款专用的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