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等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