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安排具有婚姻家庭或者反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审理。

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或者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取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