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提供临时食宿,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二)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三)协调医疗、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四)依法应当为受害人提供的其他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