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临时庇护场所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受害人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或者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