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根据受害人或者公安机关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