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根据受害人或者公安机关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