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对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