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暴力预防、排查、处置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增强网格员发现处置家庭暴力、家庭纠纷、保护妇女儿童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网格走访、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推动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引导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