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