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